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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摄影技术用35mm卷片拍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GB/T 15021-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35mm卷式缩微胶片拍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拍摄A系列幅面尺寸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其他幅面尺寸的原件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6159 1
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一部分一般术语
GB 6160
缩微摄影技术银-明胶型缩微胶片的密度
GB/T 6161
缩微摄影技术2号测试图的特征及其在缩微摄影技术中的应用
GB 7516
缩微摄影技术图形符号
GB 8988
缩微摄影技术检验技术图纸缩微摄影质量测试标板的制作
GB 8989
缩微摄影技术技术图纸缩微摄影的质量标准与检查
GB 10609.4
技术制图对缩微复制原件的要求
GB/T 13361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3
术语本标准所用术语见GB6159.1GB/T 13361

4
拍摄前准备
4.1
原件原件应符合GB10609.4的要求。
4.2
整理
4.2.1
原件应齐全、排列有序。
4.2.2
对折皱、破损、污染的原件应作相应的技术处理。
4.2.3
装订成册的原件应拆开。
4.3
编排
4.3.1
应按盘编制原件总目录和每盘的分目录(包括顺序号、原件图样名称及代号、画幅号或缩微号、备注等)。
4.3.2
按胶片的长度和原件情况(包括需要在相应位置放置的标板)计算每盘胶片拍摄原件的数量。
4.3.3
制定拍摄计划,填写作业单(包括片盘号、拍摄内容、拍摄日期、胶片型号、乳剂号、拍摄及冲洗条件及质量检验结果等)。

5
缩率
5.1
A系列副面尺寸的原件,推荐使用1/30,1/21.2,1/15种缩率,见表1。其他幅面尺寸的原件使用的缩率见附录A。表1A系列幅面尺寸原件推荐使用的缩率mm原件幅面尺寸〖〗缩率〖〗影像尺寸
A0
〖〗841×1189〖〗1/(300+1.2)〖〗28.0×39.6
A1
〖〗594×841〖〗1/(300+1.2)〖〗19.8×28.0
28.0×39.6
A2
〖〗420×594〖〗1/(21.20+0.85)
1/(150+0.6)
〖〗19.8×28.0
28.0×39.6
A3
〖〗297×420〖〗1/(21.20+0.85)
1/(150+0.6)
〖〗14.0×19.8
19.8×28.0
A4
〖〗210×297〖〗1/(150+0.6)〖〗14.0×19.8

5.2一般应在每个画幅中的原件外左下角拍上相应的缩率卡,并在未画米制参考分度的图样下边框中央处设置一条长100mm的米制参考分度,米制参考分度的制作见GB10609.4附录A

6
拍摄
6.1
胶片各区段的设置每盘缩微胶片分片头、前标识区、原件区、后标识区、片尾五个部分。
6.1.1
片头每盘胶片的片头部分应留出不少于700mm的空白片作护片和引片。
6.1.2
前标识区
a
.拍摄卷片开始图形符号标板,图形符号见GB7516
b.
如本盘胶片是接前一盘胶片拍摄的内容,则需拍摄接上盘图形符号标板,并用数字标明相接的片盘号,见图1

××××××(上盘胶片盘号)(本盘胶片盘号)图1“接上盘图形符号
c.
拍摄本盘胶片盘号(可直读);
d.
拍摄测试标板,测试标板见GB8988
e.
拍摄凭证标板,包括拍摄该原件的正式批文、批准人签字及其他有关内容;
f.
拍摄著录标板,包括原件项目名称、拍摄单位、拍摄时间、原件收藏单位、管理单位等。
6.1.3
原件区
a.
拍摄本盘胶片中原件的分目录;
b.
拍摄原件、检索符号和必要的标板(见6.3),原件的对中符号应和摄影机稿台上的中心标记对齐;
c.
为方便缩微品的利用,拍摄时可选用一种或多种检索方式,如放置画幅号、设置闪现靶标等。
6.14
后标识区
a.
拍摄著录标板;
b.
拍摄凭证标板;
c.
拍摄测试标板;
d.
拍摄本盘胶片盘号(可直读);
e.
如本盘胶片拍摄的内容需转到下一盘胶片上,则需拍摄续下盘图形符号标板,见图2

××××××(本盘胶片盘号)(下盘胶片盘号)图2“续下盘图形符号

f.拍摄卷片结束图形符号标板,图形符号见GB7516
6.1.5
片尾每盘胶片尾部分应留出不少于700mm的空白作护片和引片。
6.2
画幅影像排列画幅影像的排列顺序和走向要符合原件的排列顺序和阅读方向。
6.3
原件的缺陷及重拍符号(见GB7516)的应用
6.3.1
原件缺页时,在缺页处拍摄原件短缺图形符号标板,并注明缺页的代号。
6.3.2
拍摄模糊不清、难以阅读或受污染的原件时,可先拍摄原件难辩认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原件难辨认图形符号。
6.3.3
拍摄有损信息完整的残缺原件时,可先拍摄原件损坏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原件损坏图形符号。
6.3.4
拍摄编号错误的原件时,可先拍摄编号错误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编号错误图形符号。
6.3.5
拍摄过程中,在已拍画幅后要随即重拍同一影像时,应在重拍画幅前拍摄影像重复图形符号标板。
6.3.6
在原件上连续出现上述某种缺陷时,可拍摄一个图形符号标板,并注明缺陷原件的起止编号。
6.4
说明事项的处理
6.5
幅拍摄
6.5.1
对同一原件分幅拍摄时,应采用相同的缩率。
6.5.2
幅拍摄时,可按先下后上、先右后左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排列,并应在每个画幅空白处放置分幅号。
6.5.3
幅拍摄的原件重叠尺寸应不少于100mm
6.6
合幅拍摄
6.6.1
合幅拍摄的各原件幅面、反差、字体大小和图线宽度等经合幅拍摄后,必须能满足阅读、拷贝及还原的质量要求。
6.6.2
合幅拍摄的原件必须而序相连。
6.6.3
合幅拍摄的影像排列顺序见图3

3合幅拍摄的影像排列

6.7补拍
6.7.1
补拍胶片应留有片头。
6.7.2
拍摄卷片开始图形符合标板。
6.7.3
拍摄补拍文字说明或补拍报告单。
6.7.4
按补拍原件顺序拍摄。
6.7.5
补拍胶片接在本胶片卷片开始符号之前,见图4。图4补拍胶片接片示意区

7
质量要求
7.1
缩微品记录的影像应反映原件的原貌,除按本规定设置的标板、符号和必要的说明外,不得丢失或增加任何信息。
7.2
原底片的背景密度、清晰度及解像力、硫代硫酸盐残留量等质量要求见GB8989GB6160
7.3
原底片上不应有划伤及指印、水渍、油渍和药液等污染痕迹。

附录A其他幅面尺寸原件适合使用的缩率(参考件)

A1适合其他幅面尺寸(非A系列幅面尺寸)原件的缩率为1/16,1/24/,1/30,见表A1。表A1其他幅面尺寸原件适合使用的缩率mm原件幅面尺寸〖〗缩率〖〗影像尺寸宽长〖〗≤457
≤609
〖〗1/16〖〗≤28.6×38.1宽长〖〗457609
609
912〖〗1/24〖〗≤25.4×38.0宽长〖〗609912
912
1230〖〗1/30〖〗≤30.4×41.0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2-28发布1995-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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